發佈日期:2025-12-21 | 最後更新:2026-09-17 | 撰文:英豪清拆工程施工團隊
本文重點摘要
- 最緊急的一件事:21 天。依《建築物條例》第 44 條,上訴申請必須在屋宇署以掛號信發出命令的 21 天內送到上訴審裁處秘書辦公室。屋宇署收到上訴通知書後,便會暫緩命令期限,直至上訴獲處理或被撤回為止。
- 清拆期限:對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清拆令慣常期限一般為 60 天,實際以命令訂明為準。
- 罰則:依第 40(1BA) 條,無合理辯解不遵從命令,可處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1 年,並可就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 2 萬元。
- 無錢清拆?可申請屋宇署「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每個單位貸款額上限 100 萬元;清拆僭建物的申請一般在遞交後兩星期內知結果或進展。
- 最常被誤解的一點:並非所有僭建物清拆都要委任建築師並提交圖則。屋宇署明確指出「符合小型工程項目描述的拆卸工程,可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進行」,而小型工程無須事先批准圖則和同意動工。
- 價錢:住宅僭建清拆約每呎 $30–$50;天台屋約每呎 $50–$70。
- 2026 最新: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已於 2026 年 4 月 1 日重啟。
收到屋宇署的文件,第一反應通常是慌。但僭建物個案真正令業主蝕大錢的,往往不是清拆費用本身,而是三個誤解:一是以為「拖一拖無事」;二是以為「一定要請建築師畫圖則報屋宇署」;三是完全不知道有 21 天上訴期,而且上訴會暫緩命令期限。
第一個誤解會令罰款按日累積;第二個誤解會令業主白付一筆本來未必需要的專業費用;第三個誤解則直接放棄了一項法定權利。這篇指南以屋宇署、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及相關政府部門的公開資料為基礎,把三件事全部講清楚。
時間最緊迫者請先看第五章(21 天上訴期);擔心費用者看第八章(貸款計劃);想知道要請甚麼人看第六章;新界村屋業主看第十一章。配套服務頁為僭建物清拆。
一、僭建物的定義:一句話判斷標準
僭建物是俗稱,法律上稱為違例建築工程(Unauthorized Building Works, UBW)。判斷標準只有一條:
除《建築物條例》第 41 條所界定的豁免審批工程,以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可根據簡化規定進行的指定小型工程項目外,所有建築工程在展開前必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監督)的批准及同意。
換句話說:未經批准及同意,又不屬豁免審批工程、亦不是指定小型工程項目的樓宇加建或改動,即屬違例建築工程。
1.1 兩個與直覺相反的含意
- 與「有無出事」無關——構築物用得好、搭得靚、用了二十年,法律上仍然是僭建物
- 與「拆」無關,與「當初點做」有關——單位內拆非結構牆屬豁免審批工程,但在天台、平台、外牆加建構築物,一開始就需要批准
1.2 三個常被混淆的名詞
- 豁免審批工程(Exempted Works)
- 《建築物條例》第 41 條所界定的工程,無須事先取得批准及同意。單位內拆卸非結構牆屬此類,但仍須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包括消防安全方面。
- 小型工程(Minor Works)
-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1 內列明的工程項目。可按「簡化規定」進行,無須預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和書面同意,但必須由合資格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
- 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
- 既不屬上述兩類,又未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而進行的樓宇加建或改動。
這三者的分野,直接決定你的個案要走哪一條程序、要請甚麼人、要花多少錢。詳見第六章。
1.3 常見的僭建物類型
| 位置 | 常見構築物 | 備註 |
|---|---|---|
| 天台 | 天台屋、玻璃屋、鐵皮屋、水箱屋、花棚 | 個案數量最多,屬須予以取締範圍 |
| 平台及天井 | 加建房間、儲物室、雨篷、圍封構築物 | 2011 年起已納入須優先取締範圍 |
| 後巷 | 加建構築物、圍封 | 涉及走火通道 |
| 露台及工作平台 | 圍封露台、加裝鋁窗玻璃 | 屬外牆範圍 |
| 外牆 | 花籠、防盜網、晾衣架、雨篷、遮陽篷、空調機支架 | 屬高空清拆,須圍封防墜 |
| 店舖門面 | 違例伸出式招牌、燈箱及支撐鐵架 | 另有違例招牌檢核計劃 |
| 村屋 | 地面擴建物、圍封露台、圍封天台面積 | 可能屬申報計劃涵蓋類別 |
| 工業樓宇 | 未經批准的夾層、閣樓 | 詳見工廠倉庫清拆 |
二、執法政策、須予以取締與首輪取締目標
屋宇署並非對所有僭建物即時執法,而是按執法政策分類處理。理解這個分類,才知道自己的個案有多急。
2.1 兩大類別
| 類別 | 處理方式 | 業權紀錄影響 |
|---|---|---|
| 須予以取締 (須優先取締) |
屋宇署可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規定拆除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 | 清拆令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
| 未獲較高優先 清拆次序 |
屋宇署會因應情況向業主發出勸諭信或警告通知,要求業主自行清拆僭建物 | 如業主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清拆通知內列明的僭建物,屋宇署便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該警告通知(俗稱「釘契」) |
2.2 政策範圍在 2011 年已大幅擴大
屋宇署擴大了僭建物執法政策,擴大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的範圍至包括所有位於樓宇外部包括天台、平台、後巷和天井的僭建物,不論其對公眾安全的風險程度,或是否新建。
審計署報告亦指出,2001 年政策原本列出七種「須優先取締」僭建物,2011 年 4 月起擴大至涵蓋所有位於樓宇天台、平台、天井及後巷的僭建物,即使沒有嚴重風險或環境滋擾。
所以「在天台搭建已久也沒有事」並不代表不會被取締——只要構築物位於天台、平台、天井或後巷,即已落入須優先取締範圍。這正是天台屋及平台構築物個案數量最多的原因。
2.3「首輪取締目標」的正式定義
很多業主看到「首輪取締目標」四個字卻不知何解。它出自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加強執法策略,按「按序處理」原則分三軌進行:
| 軌道 | 對象 | 處理方式 |
|---|---|---|
| 第一軌 | 違例情況嚴重和對樓宇安全具較高潛在風險的現有僭建物(稱為「首輪取締目標」) | 採取大規模行動清拆 |
| 第二軌 | 違例情況較輕和對樓宇安全具較低潛在風險的現有僭建物 | 實施一套申報計劃(見第十一章) |
| 第三軌 | 構成迫切危險、新建或正在建造的其他僭建物 | 採取即時執法行動 |
為何這個分類對你重要:申報計劃只適用於首輪取締目標以外的僭建物。所以判斷自己的構築物落在哪一軌,就等於判斷你有沒有申報這條路可走——還是必須直接安排清拆。另外要留意第三軌:新建或正在建造的僭建物會被即時執法,這也解釋了為何「趕住搭完」是最差的策略。
2.4 檢控優先次序
審計署報告曾指出,下列情況的違法者應該最先檢控:
- 重犯同一罪行兩次或以上者
- 正在興建中的違例建築物
- 違例建築物的規模特大,違法者公然罔顧法紀或公眾安全
- 不履行法定命令
- 建築工程偏離核准圖則太遠
- 進行建築工程時罔顧安全或工程可引致倒塌
三、法定命令、警告通知與釘契
屋宇署可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規定拆除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或發出法定警告通知,並把通知註冊於有關的物業業權記錄上。收到文件後第一件事,就是分清是哪一份。
| 比較項目 | 法定命令(清拆令) | 法定警告通知 |
|---|---|---|
| 適用情況 | 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 | 未獲較高優先清拆次序的僭建物 |
| 要求 | 規定拆除,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 | 要求業主自行清拆 |
| 註冊時間 | 命令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 如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清拆,才會登記該通知 |
| 不遵從後果 | 可被檢控(見第四章);屋宇署可代辦工程並追討費用 | 警告通知會被登記於業權紀錄(釘契) |
| 可否上訴 | 兩者均可依《建築物條例》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須在 21 天內送達上訴通知(見第五章) | |
3.1 釘契對物業的實際影響
- 法定命令及不遵辦的警告通知都會登記在土地註冊處的業權紀錄
- 物業如有按揭,有關財務機構會獲知會
- 影響按揭申請、轉按及物業出售——買方律師查契時會發現
- 解除註冊紀錄的前提,是先依法完成清拆並按屋宇署要求提交所需資料
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警告通知在「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清拆」時才會被登記。換言之,收到警告通知的業主仍有時間避免釘契——這段時間是最值錢的,不應用來觀望。
四、清拆令期限、罰則與代辦工程
4.1 期限
如屬「須優先取締」僭建物,屋宇署可發出清拆令,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期限內(通常為 60 天)清拆僭建物,並會把清拆令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4.2 罰則條文
《建築物條例》第 40(1BA) 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 24(1) 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1 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 2 萬元。
4.3 代辦工程並追討費用
樓宇業主如未能在清拆令訂明的指定期限內進行糾正工程,屋宇署可進行或安排進行清拆工程,或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建築物條例》第 24(3)、24AA(7) 及 40 條)。第 24 條亦訂明,如僭建物擁有人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遵從清拆令,屋宇署可代該擁有人進行有關工程(代辦工程),並向他追討有關費用。
拖延並不會令問題消失,只會由「自己選承建商、自己控制成本」變成「由政府安排、事後收帳」。
4.4 真實檢控案例的罰款金額
| 個案 | 裁判法院 | 罰款 |
|---|---|---|
| 屯門業主一直不遵從清拆命令,涉多個位於新界屯門的僭建物 | 屯門裁判法院 | $144,600 |
| 共同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 | — | 逾 $100,000 |
| 荃灣享和街兩名業主沒有遵從清拆令 | 西九龍裁判法院 | 各 $70,000 |
| 油麻地炮台街一幢四層樓宇業主沒有遵從清拆令 | 觀塘裁判法院 | $56,200 |
由這些數字可見一個規律:拖延的成本,往往遠高於清拆本身的費用。以天台屋每呎 $50–$70 的行情計算,一個 200 呎天台構築物的清拆費用,可能低於單次罰款金額。留意「持續每天另罰 2 萬元」這條——時間本身就是成本。
另外,共同業主同樣有責任。上表第二個案例就是共同業主因未遵從命令而被判罰款逾 10 萬元。
五、21 天上訴期:最容易錯過的權利
這一章是本次更新新增的部分,也是實務上最被忽略的一章。很多業主收到命令後直接找清拆公司報價,完全不知道自己有一項會暫緩命令期限的法定權利。
5.1 法定依據與期限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44 條,你可以書面形式向上訴審裁處秘書提出上訴。有關的上訴申請,必須在你收到屋宇署用掛號信形式向你發出命令的二十一天內,送到上訴審裁處的秘書辦公室。
《建築物條例》第 47 條和《建築物(上訴)規例》(第 123L 章)第 3 條亦規定:任何人因建築事務監督行使《條例》賦予他的酌情決定權所作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必須於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發出之日後起計 21 天內,以書面方式將上訴通知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及建築事務監督。
注意起算日:期限由屋宇署以掛號信發出命令的日期起計,不是由你實際收到信件或拆開信件的日期起計。這一點令實際可用時間比想像中短。
5.2 上訴最重要的作用:暫緩命令期限
屋宇署收到上訴通知書後,便會暫緩命令期限,直至上訴獲處理或被撤回為止。
這是 21 天期限在實務上最關鍵的價值。對於構築物性質有爭議、需要更多時間安排專業評估,或正在申請貸款的業主,這段暫緩期可能就是解決問題的空間。
5.3 上訴通知書怎樣填
上訴通知書是一份標準的表格,備有中英文版本,附在屋宇署寄給你的命令內;表格亦可向屋宇署索取或在屋宇署網頁下載。
門檻比一般人想像低——上訴人只須在上訴通知提供基本資料,包括涉案物業的地址、屋宇署發出的命令編號,以及簡單個人資料和聯絡方法,而隨後亦會有足夠時間就其上訴擬備和提交詳情陳述。
5.4 完整上訴程序與時間軸
- 第 0 天:建築事務監督發出命令/通知命令會提醒小業主可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期限由此日起計。
- 21 天內:送達上訴通知因該命令或通知而感到受屈的人士,須在命令/通知發出之日起計 21 天內,將上訴通知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及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收到上訴通知書後便暫緩命令期限。
- 28 天內:提交詳情陳述書上訴人須在發出上訴通知之日起計 28 天內,向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及建築事務監督提交詳情陳述書。依《建築物(上訴)規例》第 4(1) 條,此期限可在經上訴審裁小組主席同意下延展。
- 再 28 天內:監督提交申述書建築事務監督須在接獲上訴人的詳情陳述書當日起計 28 天內,向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及上訴人提交其申述書及文件。
- 聆訊與裁定上訴審裁小組就上訴進行初步或全面聆訊,並對上訴及訟費(如有的話)作出裁定。
5.5 錯過 21 天的後果
上訴審裁小組的裁決指出,《建築物條例》第 6 部的上訴機制對上訴期限的第 47 條的條文性質是強制性的,對上訴期限的條文是嚴格的。如果未能依照該條文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前將上訴通知送交及讓上訴審裁小組秘書收到上訴通知,則有關人士不能被視為已行使第 44 條所賦予的上訴權利,並得到第 44(2) 條暫緩強制執行的待遇。
同一裁決亦指出,業主不能藉着要求建築事務監督考慮撤回或撤銷拆除命令,而把監督不答應該要求的決定當作符合第 44(1) 條的上訴標的——即不能用「請求撤回」來重新啟動已過期的上訴權。
5.6 上訴不是拖延工具
應該講清楚:上訴機制是給對監督的決定有實質爭議的業主用的,不是拖延手段。上訴審裁小組可就訟費作出裁定;而上訴一旦被撤回或處理完畢,命令期限就會恢復。若構築物明顯屬須予以取締而業主亦無爭議理由,直接安排清拆通常比走完上訴程序更省時省錢。
實務建議:收到命令後頭一星期內先做兩件事——請合適的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初步判斷構築物性質及工程屬哪一類(見第六章),同時評估是否有實質上訴理由。兩者都清楚了,才決定走哪條路。
已經收到法定命令或警告通知?把文件相片(包括發出日期及命令編號)、僭建物位置相片及單位地址 WhatsApp 給我們,可先協助判斷工程性質及所需安排,再上門實測出分項清拆報價單,配合命令期限倒推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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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正確的清拆程序:委任誰、要不要圖則
這一章是市面上最多錯誤資訊的部分。
6.1 屋宇署的原文說明
「如接獲有關法定命令,樓宇業主應委聘建築專業人士及/或承建商提供意見並進行拆卸工程。符合小型工程項目描述的拆卸工程,可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進行。」
請留意兩點:一是「建築專業人士及/或承建商」——不是必然兩者都要;二是符合小型工程項目描述的拆卸工程,可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進行。
6.2 兩種情況,兩套委任安排
| 工程性質 | 應委聘的人選 |
|---|---|
| 涉及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 | 應委聘認可人士、註冊專門承建商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有關工程、提供意見,並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
| 不涉及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 | 應委聘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並應委聘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以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
常見錯誤資訊:市面上有說法稱「所有僭建物清拆都必須委任建築師、設計清拆方案、提交圖則給屋宇署審批、再由屋宇署做竣工驗收」,並列出「非結構性 90–120 天、結構性 180–270 天」之類的固定時間表。這並不符合屋宇署的實際說明——符合小型工程項目描述的拆卸工程,可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進行,而在該制度下進行小型工程將無須獲得屋宇署事先批准圖則和同意動工。
實務建議:收到文件後,先由合適的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判斷你的個案屬哪一種,再決定投入多少專業費用。不要在未確認性質之前就簽下大額設計合約。
6.3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 制度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全面實施,為樓宇業主提供合法、簡易、安全及便捷的途徑進行小規模建築工程
- 於私人樓宇進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1 內列明的187 項小型工程,無須預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和書面同意,便可按照「簡化規定」展開有關工程
- 但工程必須由合資格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
- 小型工程按複雜程度及安全風險分為三個級別,並配合業界分工分為七種類型,其中 G 類型為拆卸工程
- 清拆從外牆伸出的違例構築物是第 II 級別小型工程的例子之一
6.4「訂明註冊承建商」是甚麼
訂明註冊承建商指《建築物條例》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已註冊進行特定類別的專門工程的註冊專門承建商,以及已註冊進行特定級別/類型/項目的小型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根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 28(1) 條,指定的小型工程須由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因此,如該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名稱並沒有記入有關名冊,是不能進行相關小型工程的。屋宇署會進行緊密的巡查和抽樣審查,確保各項有關規定均獲遵從;如發現違規情況,該署會採取執法行動。
6.5 接獲文件後的 10 個步驟
- ① 核對文件性質及期限分清是法定命令還是警告通知;記錄文件編號、掛號信發出日期、指明的僭建物項目、位置及指定期限。
- ② 在 21 天內決定是否上訴依第 44 條須在掛號信發出的 21 天內送達上訴通知;上訴會暫緩命令期限(見第五章)。
- ③ 確認業權及送達對象確認送達的是自己、共同業主還是法團——共同業主同樣有責任。
- ④ 查核土地註冊處紀錄了解目前業權紀錄狀態,以及按揭機構是否已獲知會。
- ⑤ 判斷拆卸工程的性質是否涉及拆卸一幢樓宇或其大型或重要部分?是否符合小型工程項目描述?這一步決定後面所有成本。
- ⑥ 按情況委任合適人選依 6.2 的表格決定委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專門承建商還是註冊承建商。
- ⑦ 核實承建商的註冊資格要求對方證明其為合資格的註冊承建商,並自行上屋宇署名冊核對(見第七章)。
- ⑧ 如有財政困難,考慮申請貸款「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每個單位上限 100 萬元(見第八章)。
- ⑨ 辦理施工前手續並依法清拆管理處申請、保險、押金;限制時間施工先辦建築噪音許可證;疑似石棉交註冊石棉承辦商;設圍封防墜、分段拆除、修補受影響部位。
- ⑩ 完工存檔及跟進註冊紀錄保留施工前後相片、處置單據及運載記錄,按要求提交完工資料,跟進註冊紀錄解除安排。
七、核實承建商註冊資格的方法
屋宇署提醒:業主亦應要求擬委任的承建商證明其是否為合資格的註冊承建商,有關名冊可在屋宇署網頁查閱。
7.1 屋宇署備存的七類名冊
建築事務監督分別備存合資格執行《建築物條例》相關法定職務的以下名冊:
- 認可人士
- 註冊結構工程師
- 註冊岩土工程師
- 註冊檢驗人員
-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 註冊專門承建商
-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7.2 網上搜尋工具的用法
屋宇署設有「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網上工具:
- 輸入相關名稱及/或註冊編號及/或註冊類型及/或樓宇安全服務範圍以搜尋
- 當在註冊類型中選擇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及/或個人)時,可再選擇級別、類型、級別 III 項目及/或營業位置以搜尋
名冊提供已註冊人士/公司的基本資訊、聯絡資料、註冊編號、提供的服務(如適用)等資料。屋宇署提供有關名冊予公眾查閱,旨在協助他們遵從《建築物條例》的規定。相關名冊亦在政府「開放數據平台」(data.gov.hk)發布。
7.3 業主自保檢查表
- 索取對方的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自己上屋宇署搜尋工具核對
- 核對註冊的級別、類型及項目是否覆蓋你的工程——記入名冊才可進行相關小型工程
- 查核註冊的屆滿日期——過期等於無效
- 若涉及結構,要求出示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的文件,並核對其註冊紀錄
- 若涉及疑似石棉,核對環保署石棉承辦商註冊紀錄冊
- 索取第三者責任保險及勞工保險文件副本,並確認保險期涵蓋整個工程期
八、財政援助: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這是另一項原文完全沒提、但對很多業主最實際的安排。清拆僭建物不是「有錢才做」的選擇——因為不做的代價是罰款按日累積及釘契。
8.1 貸款上限與適用範圍
業主如因財政困難而無法清拆違例建築物,可根據屋宇署「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申請貸款,每個單位的貸款額上限是 100 萬元,以支付為遵從屋宇署發出的命令/警告通知而進行的工程費用。
不論有關工程是自願或根據法定命令/通知/消防安全指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而進行,個別業主可申請貸款,以便進行維修及修葺工程,修復或改善其樓宇及/或私人斜坡的安全。
8.2 共同業主及審批時間
| 項目 | 內容 |
|---|---|
| 每單位貸款上限 | 100 萬元 |
| 共同擁有單位 | 可以申請——其中一名共同業主可根據計劃申請貸款 |
| 清拆僭建物申請的處理時間 | 若申請人提供所有必需的輔證文件,一般會在遞交申請後兩個星期內得知申請結果或進展 |
| 維修工程申請的處理時間 | 需時 3 個星期 |
| 適用工程 | 自願進行,或根據法定命令/通知/消防安全指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而進行的工程 |
| 負責單位 | 屋宇署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小組(九龍油麻地海庭道 11 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 |
| 查詢熱線 | 2626 1579(傳真 2398 3929) |
| 申請表 | 屋宇署設有專用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清拆違例建築物申請表」 |
兩星期這個數字很關鍵:因為清拆令期限通常為 60 天。如果在收到命令後第一星期就遞交貸款申請,兩星期內知結果,仍有約一個月時間排期施工。但若拖到第五、六星期才想到申請,時間就完全不夠。財政安排要與清拆排期並行處理,不是先後處理。
另外要留意:貸款是貸款,不是資助,須按計劃條款還款。實際申請條件、利率及還款安排應直接向屋宇署查詢。
九、常見僭建物類型與清拆重點
| 類型 | 清拆重點 | 必須留意 |
|---|---|---|
| 天台屋/天台構築物 | 先拆屋面及非結構部分,再拆牆體與地台,最後修補天台防水層 | 屬須優先取締範圍;防水層必須重做,否則直接漏水到下層 |
| 平台及天井構築物 | 分段拆除並吊運物料,注意排水口不可堵塞 | 2011 年起已納入須優先取締範圍 |
| 後巷構築物 | 清空後拆除,恢復通道淨寬 | 涉及走火通道,不可阻塞 |
| 圍封露台/工作平台 | 拆除鋁窗、玻璃及圍封結構,還原原有欄河 | 屬外牆範圍,須先取管理處同意 |
| 鐵皮屋/玻璃屋 | 切割鐵架、拆玻璃並分類回收 | 玻璃須妥善包裹防割傷及墜落 |
| 外牆花籠、防盜網、雨篷 | 高空拆除鐵架及支撐件,修補外牆及防水 | 屬高空清拆,須設圍封及防墜措施 |
| 違例招牌及燈箱 | 拆鐵架、膠面板及電線,修補外牆固定孔 | 另有違例招牌檢核計劃可考慮 |
| 石屎加建結構 | 混凝土拆除及石屎鑽鑿分段破除 | 震動及噪音大,須按施工時段進行 |
| 工廈夾層/閣樓 | 由上而下拆地板、次樑及鋼柱,控制吊運 | 須先確認合法性,見工廠倉庫清拆 |
最常見的做一半:拆走招牌的膠面板及燈箱,卻留下鐵架在外牆;或拆走天台屋牆體,卻不修補防水層。前者鐵架本身可能仍屬違例構築物,後者會直接引發下層滲水索償。報價階段就要寫清楚「拆到甚麼程度、修補到甚麼程度」。
十、僭建物清拆價錢
以下為市場行情參考範圍,並非本公司報價。實際收費須經上門實測後書面確認。
| 類型 | 每呎參考價 | 價錢主要受甚麼影響 |
|---|---|---|
| 住宅僭建清拆 | $30 – $50 | 構築物結構、拆除後修補範圍、是否涉及法定命令 |
| 天台屋清拆 | $50 – $70 | 高空作業、圍封、物料吊運、天台防水層重做 |
| 外牆構築物(花籠、雨篷、招牌) | 按項目計 | 高度、是否需棚架或吊船、外牆修補面積 |
| 石屎加建結構 | 按項目計 | 石屎厚度、鋼筋密度、鑽鑿量、廢料重量 |
10.1 令僭建清拆偏貴的四個原因
- 高空作業成本——需棚架或吊船、圍封防墜及物料吊運
- 修補與防水——拆完不是完事,天台防水層、外牆固定孔、牆身飾面都要修補
- 廢料重量集中——石屎加建結構廢料重,處置費按公噸計
- 時間壓力——有法定期限的個案排期彈性低,未必能等最經濟的檔期
10.2 另需計算的項目
視個案性質而定,以下項目通常獨立於清拆費用之外,須向相關人士或承辦商直接了解收費:
-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其他建築專業人士的專業服務費
- 如涉及疑似石棉,註冊石棉承辦商的處理費用
- 如需在限制時間內施工,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申請費用
- 棚架或吊船的搭設及拆卸
- 建築廢物處置費(按公噸計,見第十二章)
- 大廈管理處的工程押金及行政費
- 如選擇上訴,準備詳情陳述書可能涉及的專業或法律意見費用
為何本文不列出「建築師設計費 $X 至 $Y」之類的數字:專業服務費按個案複雜程度及服務範圍差異極大,任何未看過文件及現場就給出的固定區間都只是猜測。正確做法是先判斷工程性質,再向合適的專業人士索取書面報價。
十一、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2026 年 4 月重啟)
11.1 背景與重啟日期
為配合針對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加強執法行動,並遏止新僭建物及保障新界村屋的結構安全,屋宇署於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推行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申報期限已於 2012 年 12 月 31 日結束;由 2026 年 4 月 1 日起,申報計劃已重啟並接受新的僭建物申報,讓當年沒有申報的業主作出申報。
所謂「村屋」,是指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規定,符合訂明規格並獲地政總署署長簽發豁免證明書的屋宇。這個計劃正是第二章 2.3所述三軌策略中的第二軌。
11.2 資格條件
| 條件 | 要求 |
|---|---|
| 建成時間 | 須為 2011 年 6 月 28 日前已建成的現存僭建物 |
| 類別 | 須屬首輪取締目標以外 |
| 執法紀錄 | 屋宇署於該日前亦未有採取執法行動 |
| 風險程度 | 對生命或財產不構成明顯威脅或迫切危險 |
| 結構安全 | 有關僭建物已證明結構安全 |
| 提交方式 | 由業主委任的適任技術人員或註冊專業工程師透過屋宇署網站內的電子系統提交(電子申報表格 BD0002) |
| 行政費用 | 600 元 |
11.3 申報不等於合法化
經申報的個案仍會被視為僭建物,除非構成即時危險,否則署方不會就申報個案即時取締。申報計劃的目的並非使該等僭建物合法化或豁免執法,而是讓屋宇署能集中資源優先處理性質嚴重的「首輪取締目標」僭建物。
2012 年申報期完結時,屋宇署共接納約 25,600 個僭建物申報。當年計劃涵蓋共 11 類僭建物,例子包括地面擴建物、圍封露台、圍封不超過 50% 的天台面積等違例情況較輕、潛在風險較低的現存構築物。
11.4 每五年安全檢驗的持續責任
- 業主須就已申報的僭建物每五年重新進行一次安全檢驗,並向屋宇署提交安全證明報告及行政費用
- 檢驗須由業主委聘的合資格人士就已申報的僭建物及其對所屬主體構築物的影響進行
- 如業主已成功參與 2012 年推行的申報計劃,無須在重啟的申報計劃重新提交資料,但仍須繼續每五年的安全檢驗
十二、施工時段、廢料與石棉
12.1 施工時段:建築噪音許可證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 400 章)第 6 條,在限制時間——即晚上 7 時至翌日上午 7 時,及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一般建築工程,或在「指定範圍」進行「訂明建築工程」,必須領有建築噪音許可證。
訂明建築工程包括裝卸瓦礫、木板、鋼條、木料或棚架材料,敲擊工序,以及構築和拆卸模板或棚架——搭棚及拆棚本身就已在列。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由數天至最多六個月。
住宅單位的法定裝修時間詳見拆牆打瓦。
12.2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
| 處置設施 | 接收廢物類別 | 每公噸收費 |
|---|---|---|
| 公眾填料接收設施 | 完全由惰性建築廢物組成(石屎、磚、砂石) | $71 |
| 篩選分類設施 | 含較高比例惰性物料的混合廢物 | $175 |
| 堆填區 | 惰性物料比例低的建築廢物 | $200 |
| 離島廢物轉運設施 | 含任何百分比惰性物料 | $200 |
最低收費按 1 公噸計算(離島廢物轉運設施例外,最低 0.1 公噸)。僭建清拆的廢料組合通常較複雜——石屎與磚渣屬惰性,鐵皮、鋁窗、玻璃、木料、防水膠料屬非惰性,混裝會令收費由每公噸 $71 一級跳至 $175 或 $200 一級。因此應在現場源頭分類裝載,並保留處置單據及運載記錄——這些文件在完工存檔及跟進註冊紀錄時同樣有用。詳見首頁建築廢料處理。
12.3 石棉
舊天台構築物的屋面片材、水管保溫層及隔熱物料屬石棉高風險位置。石棉受《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311 章)管制,環境保護署根據該條例第 51(1) 條備存「石棉承辦商註冊紀錄冊」供公眾查閱,以便他們聘請註冊石棉承辦商。公眾亦可以書面查詢個別註冊石棉人士的績效表現,即過去兩年所收到的警告信及監督命令的總數。懷疑含石棉時不應直接敲拆。
十三、報價與合約要點
13.1 報價單必須列明的 11 項
- 逐項列明的拆除範圍,以及不包括的項目
- 拆到甚麼程度(例如招牌是否連鐵架、天台屋是否連地台)
- 修補範圍:外牆固定孔、天台防水層、牆身飾面由誰負責
- 棚架或吊船是否包含,搭設及拆卸費用
- 廢料清運車次上限及超出後的計價方式
- 建築廢物處置費由誰承擔、是否提供處置單據及運載記錄
- 如需限制時間施工,建築噪音許可證由誰申請及承擔
- 如發現疑似石棉,停工與轉交註冊石棉承辦商的安排
- 對方的註冊類別、級別及註冊編號,以及是否覆蓋本工程
- 工期承諾及與命令期限的關係、延誤責任、保險安排
- 如已提出上訴而命令期限獲暫緩,工程排期如何相應調整
13.2 時間管理提醒
60 天聽落好似很長,但要扣除:判斷工程性質、決定是否上訴(只有 21 天)、委任合適人選、辦理貸款(如需要)、管理處審批工程申請、棚架搭建檔期、噪音許可證申請及天氣延誤。
實務上建議收到文件後兩星期內完成三件事:判斷工程性質、決定上訴與否、遞交貸款申請(如需要)。而由於罰則包含「持續每一天另處罰款 2 萬元」的條文,逾期的成本是按日計的。
十四、關鍵數字與部門聯絡一覽
本章把全文的法定期限、金額及聯絡資料集中一處,方便存檔備用。
14.1 關鍵數字速覽
(第 44、47 條)
(可經主席同意延展)
+監禁 1 年不遵從命令的罰則
(第 40(1BA) 條)
/每天罪行持續期間
可另處的罰款
每單位上限
一般知結果時間
行政費用
安全檢驗周期
附表 1 小型工程項目
/$200建築廢物處置收費
每公噸(最低 1 公噸)
重啟日期
14.2 兩條時間線的對照
收到命令後,業主其實同時在跑兩條獨立的時鐘。搞清楚哪條先到期,是整件事最重要的判斷。
| 比較項目 | 上訴時鐘 | 清拆時鐘 |
|---|---|---|
| 期限 | 21 天(送達上訴通知) | 命令訂明的期限,慣常約 60 天 |
| 起算日 | 屋宇署以掛號信發出命令的日期 | 命令訂明 |
| 逾期後果 | 不能被視為已行使第 44 條的上訴權利,亦不獲第 44(2) 條暫緩強制執行的待遇 | 可被檢控;屋宇署可代辦工程並追討費用 |
| 可否暫停 | 不可延期(條文屬強制性及嚴格) | 可以——屋宇署收到上訴通知書後便會暫緩命令期限,直至上訴獲處理或被撤回為止 |
| 實務結論 | 先處理 21 天那條。因為它不能延、而且處理了它就可以令另一條暫停。 | |
14.3 部門聯絡一覽
| 事項 | 部門/單位 | 聯絡方法 |
|---|---|---|
| 一般查詢、舉報及投訴 (僭建物、命令、註冊名冊) |
屋宇署 | 熱線 2626 1616(由「1823」接聽,24 小時運作) 電郵 enquiry@bd.gov.hk 傳真 2537 4992 地址:九龍油麻地海庭道 11 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 |
| 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 屋宇署 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小組 |
熱線 2626 1579 傳真 2398 3929 地址:九龍油麻地海庭道 11 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 |
| 就命令或通知提出上訴 | 上訴審裁小組 (《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 |
電話 3579 2270 傳真 3579 4971 地址: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 138 號龍翔辦公大樓 8 樓 |
| 建築噪音許可證、建築廢物處置、石棉承辦商註冊紀錄冊 | 環境保護署 | 石棉註冊紀錄冊查詢電郵 enquiry@epd.gov.hk 相關指引及申請詳情見環保署網頁 |
| 政府一般查詢 | 1823 電話中心 | 1823(24 小時運作) |
建議做法:收到命令當天就把這三組電話存入手機——屋宇署 2626 1616(查資料及名冊)、貸款計劃 2626 1579(財政安排)、上訴審裁小組 3579 2270(上訴程序)。三通電話就能把整件事的框架問清楚,之後再找清拆公司報價,議價位置會完全不同。
問完部門,就到報價這一步。把命令文件相片(含發出日期及編號)、構築物相片及單位地址 WhatsApp 給我們,可先協助判斷工程屬哪一類、需要委任甚麼人,再上門實測出分項清拆報價單,配合命令期限(或上訴後的暫緩期)倒推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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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常見問題 FAQ(24 條)
15.1 定義與執法
甚麼算是僭建物?
除《建築物條例》第 41 條所界定的豁免審批工程,以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可根據簡化規定進行的指定小型工程項目外,所有建築工程在展開前必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凡未經批准及同意而進行的樓宇加建或改動,即屬違例建築工程,俗稱僭建物。常見例子包括天台搭建的屋宇、平台及天井構築物、圍封露台、外牆花籠及防盜網、鐵皮屋、玻璃屋及違例招牌。
屋宇署是否對所有僭建物即時執法?
不是。屋宇署按執法政策分為「須予以取締」及其他類別。對須予以取締者可發出法定命令規定拆除;至於未有獲較高優先清拆次序的僭建物,屋宇署會因應情況發出勸諭信或警告通知,要求業主自行清拆。政策範圍亦有演變:2001 年原本列出七種須優先取締僭建物,2011 年起擴大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範圍至包括所有位於樓宇外部包括天台、平台、後巷和天井的僭建物,不論其對公眾安全的風險程度,或是否新建。
「首輪取締目標」是甚麼意思?
出自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加強執法策略,按「按序處理」原則分三軌:第一軌採取大規模行動,清拆違例情況嚴重和對樓宇安全具較高潛在風險的現有僭建物,這類稱為「首輪取締目標」;第二軌為違例情況較輕和對樓宇安全具較低潛在風險的現有僭建物,實施一套申報計劃;第三軌對構成迫切危險、新建或正在建造的其他僭建物,採取即時執法行動。詳見第二章 2.3。
法定命令與警告通知有甚麼分別?
屋宇署可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規定拆除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或發出法定警告通知,並把通知註冊於有關的物業業權記錄上。法定命令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警告通知則在業主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清拆通知內列明的僭建物時,才會由屋宇署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俗稱「釘契」)。兩者均可依《建築物條例》提出上訴。詳見第三章。
15.2 上訴(21 天)
收到清拆令可以上訴嗎?有幾多日?
可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44 條,你可以書面形式向上訴審裁處秘書提出上訴。有關的上訴申請,必須在你收到屋宇署用掛號信形式向你發出命令的二十一天內,送到上訴審裁處的秘書辦公室。依第 47 條及《建築物(上訴)規例》(第 123L 章)第 3 條,任何人因建築事務監督行使條例賦予他的酌情決定權所作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必須於決定發出之日後起計 21 天內,以書面方式將上訴通知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及建築事務監督。
提出上訴後,清拆令的期限會否暫停?
會。屋宇署收到上訴通知書後,便會暫緩命令期限,直至上訴獲處理或被撤回為止。這是 21 天上訴期在實務上最重要的作用——它為業主爭取到處理時間,包括安排專業評估或申請貸款。
上訴通知書怎樣填寫?在哪裡取得?
上訴通知書是一份標準的表格,備有中英文版本,附在屋宇署寄給你的命令內;表格亦可向屋宇署索取或在屋宇署網頁下載。門檻比想像中低——上訴人只須在上訴通知提供基本資料,包括涉案物業的地址、屋宇署發出的命令編號,以及簡單個人資料和聯絡方法,隨後亦會有足夠時間就其上訴擬備和提交詳情陳述。
上訴之後的程序是甚麼?
一般程序為:① 建築事務監督發出命令或通知;② 感到受屈的人士須在命令或通知發出之日起計 21 天內,將上訴通知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及建築事務監督;③ 上訴人須在發出上訴通知之日起計 28 天內,向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及建築事務監督提交詳情陳述書(依《建築物(上訴)規例》第 4(1) 條,可經上訴審裁小組主席同意延展);④ 建築事務監督須在接獲詳情陳述書當日起計 28 天內提交其申述書及文件;⑤ 上訴審裁小組就上訴進行初步或全面聆訊,並對上訴及訟費作出裁定。
如果錯過 21 天上訴期會怎樣?
上訴審裁小組的裁決指出,《建築物條例》第 6 部的上訴機制對上訴期限的第 47 條的條文性質是強制性的,對上訴期限的條文是嚴格的。如果未能依照該條文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前將上訴通知送交及讓上訴審裁小組秘書收到上訴通知,則有關人士不能被視為已行使第 44 條所賦予的上訴權利,並得到第 44(2) 條暫緩強制執行的待遇。同一裁決亦指出,不能藉着要求建築事務監督考慮撤回或撤銷拆除命令,而把監督不答應該要求的決定當作符合第 44(1) 條的上訴標的——即不能用「請求撤回」重新啟動已過期的上訴權。
15.3 期限、罰則與財政援助
清拆令有幾多日期限?
如屬須優先取締僭建物,屋宇署可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在指定期限內(通常為 60 天)清拆,並會把清拆令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若業主未能在清拆令訂明的期限內進行糾正工程,屋宇署可進行或安排進行清拆工程,或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
不遵從清拆令有甚麼後果?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40(1BA) 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 24(1) 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1 年,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 2 萬元。此外第 24 條訂明,屋宇署可代擁有人進行有關工程並向他追討費用。真實檢控案例金額見第四章。
無錢清拆僭建物,可以申請貸款嗎?
可以。業主如因財政困難而無法清拆違例建築物,可根據屋宇署「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申請貸款,每個單位的貸款額上限是 100 萬元,以支付為遵從屋宇署發出的命令/警告通知而進行的工程費用。不論有關工程是自願或根據法定命令/通知/消防安全指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而進行,個別業主可申請貸款,以修復或改善其樓宇及/或私人斜坡的安全。查詢熱線 2626 1579。詳見第八章。
共同業主可以申請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嗎?審批需時多久?
可以——如與其他人共同擁有單位,其中一名共同業主可根據「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申請貸款。至於處理時間:若申請人提供所有必需的輔證文件,清拆僭建物的貸款申請一般會在遞交申請後兩個星期內得知申請結果或進展;維修工程則需時 3 個星期。因清拆令期限通常為 60 天,建議在收到命令的第一星期內就遞交申請。
15.4 正確程序與委任人選
是否所有僭建物清拆都必須委任建築師並提交圖則?
不是。屋宇署指出:「如接獲有關法定命令,樓宇業主應委聘建築專業人士及/或承建商提供意見並進行拆卸工程。符合小型工程項目描述的拆卸工程,可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進行。」而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進行小型工程無須獲得屋宇署事先批准圖則和同意動工,但工程必須由合資格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詳見第六章。
應該委任哪些人負責僭建物清拆?
按屋宇署說明分兩種情況:涉及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者,應委聘認可人士、註冊專門承建商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有關工程、提供意見,並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不涉及上述情況者,應委聘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並應委聘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以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涵蓋幾多項工程?
根據政府 1823 的資料,在該制度下於私人樓宇進行《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1 內列明的 187 項小型工程,無須預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和書面同意,便可按照「簡化規定」展開,但工程必須由合資格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按複雜程度及安全風險分三個級別,配合業界分工分七種類型,其中 G 類型為拆卸工程;「清拆從外牆伸出的違例構築物」屬第 II 級別例子之一。
甚麼是「訂明註冊承建商」?
指《建築物條例》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已註冊進行特定類別專門工程的註冊專門承建商,以及已註冊進行特定級別/類型/項目小型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根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 28(1) 條,指定的小型工程須由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如該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名稱並沒有記入有關名冊,是不能進行相關小型工程的。
如何核實清拆公司的註冊資格?
屋宇署提醒業主應要求擬委任的承建商證明其是否為合資格的註冊承建商。建築事務監督備存七類名冊(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屋宇署並設有「搜尋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網上工具,可按名稱、註冊編號、註冊類型及樓宇安全服務範圍搜尋;選小型工程承建商時更可按級別、類型、級別 III 項目及營業位置搜尋。屋宇署提供名冊予公眾查閱,旨在協助他們遵從《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詳見第七章。
15.5 價錢、村屋申報與施工
僭建物清拆價錢大約費用是多少?
市場行情參考:住宅僭建清拆約每呎 $30–$50;天台屋清拆因涉及高空作業、圍封及物料吊運,約每呎 $50–$70。實際價錢受構築物結構(鐵皮、玻璃、石屎)、樓層、有無吊運需求、修補範圍及廢料量影響,並須另計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的相關費用。詳見第十章。
新界村屋僭建物可以申報嗎?
可以。屋宇署於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推行申報計劃,申報期已於 2012 年 12 月 31 日結束;由 2026 年 4 月 1 日起,申報計劃已重啟並接受新的僭建物申報。只適用於 2011 年 6 月 28 日前已建成、屬首輪取締目標以外、屋宇署於該日前未有採取執法行動的現存僭建物,並須不構成明顯威脅或迫切危險及已證明結構安全。須由業主委任的適任技術人員或註冊專業工程師透過屋宇署電子系統提交(表格 BD0002),行政費用 600 元。詳見第十一章。
申報後僭建物就會變成合法嗎?
不會。經申報的個案仍會被視為僭建物,除非構成即時危險,否則署方不會就申報個案即時取締。申報計劃的目的並非使該等僭建物合法化或豁免執法,而是讓屋宇署集中資源優先處理性質嚴重的首輪取締目標僭建物。業主須每五年重新進行一次安全檢驗,並提交安全證明報告及行政費用。2012 年申報期完結時,屋宇署共接納約 25,600 個申報。
清拆僭建物的廢料如何處理?
惰性廢料(石屎、磚、砂石)與非惰性廢料(鐵皮、木料、膠料、玻璃)須分開裝載。現行處置收費:公眾填料接收設施每公噸 $71、篩選分類設施 $175、堆填區 $200、離島廢物轉運設施 $200,最低按 1 公噸計(離島設施最低 0.1 公噸)。若涉及疑似石棉物料,須依《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交由註冊石棉承辦商處理,環保署根據該條例第 51(1) 條備存石棉承辦商註冊紀錄冊供公眾查閱。
清拆僭建物可以夜間趕工嗎?
受《噪音管制條例》(第 400 章)第 6 條管制。在限制時間內(晚上 7 時至翌日上午 7 時,或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一般建築工程,或在指定範圍進行訂明建築工程(包括敲擊工序、裝卸瓦礫木板鋼條木料或棚架材料、構築及拆卸模板或棚架),必須先向環境保護署領有建築噪音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由數天至最多六個月。僭建清拆通常涉及搭棚及拆棚,這一點尤其重要。
處理僭建物應該聯絡哪些部門?
屋宇署一般查詢熱線 2626 1616(由「1823」接聽,24 小時運作),電郵 enquiry@bd.gov.hk。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查詢熱線 2626 1579(傳真 2398 3929),由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的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小組處理。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電話 3579 2270(傳真 3579 4971),地址為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 138 號龍翔辦公大樓 8 樓。完整表格見第十四章。
十六、延伸閱讀
服務範圍、施工流程及工程案例。
2026 年 4 月重啟的六項資格條件。
期限、代辦工程與真實檢控金額。
百樓圖網、結構圖則、厚度標準。
G 類型拆卸工程、第 III 級別 61 個項目。
機動設備與便攜式設備的時段分別。
2013 年起實施、五年檢核周期。
未經批准加建的處理程序。
屋宇署七類名冊及搜尋工具用法。
價錢、工期、法規與廢料橫向比較。
12 個警號與 8 項隱藏成本。
清拆價錢、流程與防騙秘訣。
舊樓拆卸、鄰居投訴與結構疑難。
樓宇清拆常見問題與處理方式。
知識庫、消委會投訴數據及速查表。
收費、法規與價錢速報。
各類型每呎價錢對照。
結構牆、消防、公共設施紅線。
處置收費、源頭分類與運載記錄。
免費上門評估及分項清拆報價單。
十七、資料來源
- 屋宇署《如何清拆僭建物?》——屋宇署可發出法定命令或法定警告通知並把通知註冊於物業業權記錄;接獲法定命令應委聘建築專業人士及/或承建商;符合小型工程項目描述的拆卸工程可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進行;以及按是否涉及拆卸一幢樓宇或其大型或重要部分而定的委任安排。bd.gov.hk
- 屋宇署《樓宇維修》常見問題(樓宇管理指引)——《建築物條例》第 44 條的上訴權利、21 天期限、標準上訴通知書表格,以及屋宇署收到上訴通知書後會暫緩命令期限。bd.gov.hk
- 1823《如何就屋宇署發出的命令/警告通知提出上訴?》——業主應在屋宇署以掛號郵件形式寄出命令/警告通知的日期起計 21 天內,把上訴通知書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1823.gov.hk
- 區議會規劃、工程及房屋委員會文件及政府部門書面回覆——《建築物條例》第 47 條及《建築物(上訴)規例》(第 123L 章)第 3 條的 21 天上訴通知期限、第 4(1) 條的 28 天詳情陳述書期限(可經上訴審裁小組主席同意延展)、建築事務監督 28 天內提交申述書,以及上訴通知只須提供基本資料的說明。一般上訴程序/部門書面回覆
- 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裁決——第 47 條對上訴期限的條文性質屬強制性及嚴格;未依規定在法定期限前送達上訴通知者,不能被視為已行使第 44 條的上訴權利並得到第 44(2) 條暫緩強制執行的待遇。atb.gov.hk
- 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概覽——電話 3579 2270、傳真 3579 4971 及辦事處地址。atb.gov.hk
- 屋宇署《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及 1823 常見問題——不論工程是自願或根據法定命令/通知/消防安全指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而進行均可申請;因財政困難無法清拆違例建築物者可申請貸款,每個單位貸款額上限 100 萬元;查詢熱線 2626 1579、傳真 2398 3929。貸款計劃/1823 常見問題
- 屋宇署《樓宇維修》常見問題——共同業主其中一名可申請貸款;清拆僭建物的貸款申請一般在遞交後兩個星期內得知結果或進展,維修工程需時三個星期。另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清拆違例建築物申請表》。常見問題/申請表
- 發展局立法會文件——除《建築物條例》第 41 條所界定的豁免審批工程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可按簡化規定進行的指定小型工程項目外,所有建築工程展開前須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以及警告通知登記於土地註冊處(釘契)的安排。devb.gov.hk
- 屋宇署向區議會提交的發言要點——擴大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範圍至包括所有位於樓宇外部包括天台、平台、後巷和天井的僭建物,不論其對公眾安全的風險程度或是否新建;以及新界村屋僭建物加強執法策略按「按序處理」原則的三軌安排(大規模行動清拆首輪取締目標、申報計劃、即時執法行動)。districtcouncils.gov.hk
- 審計署《屋宇署對違例建築物採取的行動》及摘要——清拆令期限通常 60 天、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代辦工程及檢控安排,以及第 24(3)、24AA(7) 及 40 條的罰則說明。全文/摘要
- 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有關僭建物的政府政策》——須優先取締僭建物、60 天期限及第 24 條代辦工程並追討費用。legco.gov.hk
- 政府新聞公報檢控案例——《建築物條例》第 40(1BA) 條罰則條文及實際罰款金額(屯門 $144,600、荃灣各 $70,000、油麻地 $56,200、共同業主逾 $100,000 等)。屯門個案/荃灣個案/油麻地個案
- 審計署《屋宇署為解決違例建築物問題而進行的工作》——檢控優先次序。aud.gov.hk
- 1823《甚麼類型的工程屬於「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監管的工程?》——附表 1 內列明的 187 項小型工程無須預先獲批准圖則和書面同意,但須由合資格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1823.gov.hk
- 政府新聞公報《「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明日全面實施》、發展局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及立法會答覆——制度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全面實施;小型工程無須獲屋宇署事先批准圖則和同意動工;《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 28(1) 條規定指定小型工程須由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訂明註冊承建商的定義。新聞公報/參考資料摘要/立法會十題
- 屋宇署《小型工程的分級分類》一般指引、《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簡介》及相關立法會文件——三個級別及七種類型(G 類型為拆卸工程);第 II 級別例子包括清拆從外牆伸出的違例構築物;第 III 級別共 61 個項目。分級分類指引/制度簡介
- 香港建造業商會資料——業主應要求擬委任的承建商證明其是否為合資格的註冊承建商,有關名冊可在屋宇署網頁查閱。hkbic.org
- 屋宇署《註冊指引》、《搜尋註冊名單》及 data.gov.hk《屋宇署註冊名單》——七類名冊、網上搜尋工具用法及名冊供公眾查閱的目的。註冊指引/搜尋註冊名單/data.gov.hk
- 屋宇署《聯絡我們》——一般查詢熱線 2626 1616(由「1823」接聽,24 小時運作)、電郵 enquiry@bd.gov.hk、傳真及總部地址。bd.gov.hk
- 屋宇署《重啟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申報計劃》及指引 GL01RRS、GL03——2026 年 4 月 1 日重啟、申報資格、電子申報表格 BD0002、行政費用 600 元及每五年安全檢驗要求。重啟計劃/GL01RRS/GL03
- 發展局諮詢文件——2012 年申報計劃涵蓋類別、約 25,600 個獲接納申報,以及申報並非使僭建物合法化的說明。devb.gov.hk
- 立法會答覆——《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下村屋豁免證明書安排。info.gov.hk
- 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條例》(第 400 章)指引、《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及《石棉承辦商註冊紀錄冊》(依《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51(1) 條備存)。噪音管制條例/收費計劃/石棉註冊紀錄冊
- 執法政策分類(須予以取締與其他類別的處理方式)——本地規例整理平台公開資料。
-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現行水平($71/$175/$200 每公噸,最低 1 公噸)——本地業界公開整理資料,2026 年 8 月。
- 僭建及天台屋清拆價錢市場行情(每呎 $30–$50 及 $50–$70)——綜合 Toby、dismantle360 及本地清拆業界公開價目表,2025–2026 年。
本文所列價錢屬市場行情參考範圍,並非本公司報價或承諾價;法例條文、罰則、上訴程序、貸款計劃條款、小型工程項目數目及申報計劃安排,均以屋宇署、上訴審裁小組及相關政府部門最新公佈為準。個別個案應以送達的法定命令或警告通知內容為依據,並須留意文件上所載的發出日期及期限。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如對命令內容有爭議或考慮提出上訴,應及早諮詢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法律意見。本公司負責清拆施工、廢料分類及清運;結構評估、圖則呈交、上訴程序、申報及安全檢驗須由業主委任的合適註冊人士或專業人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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